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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90011
- 處分日期
- 2017/09/18
- 違規日期
- 2017/08/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派員於106年8月17日至貴公司前鎮分公司查核,經查106年1月至6月每日用水量、廢(污)水來源及產生量統計表及抄表紀錄,發現貴公司前鎮分公司106年1月至5月自來水用量分別為539、584、651、499、361立方公尺,未依核准文件登載內容(每日最大總用水量為8立方公尺)運作;前述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授權訂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瑞光路三九九號七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南六路5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