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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110001
- 處分日期
- 2018/11/06
- 違規日期
- 2018/08/2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停止污染源操作,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從事機械設備製造修配業,現場使用聚酯粒、聚丙烯PP等塑膠原料,經射出成型機射出成型後組裝、加工、噴漆製成產品汽車塑膠保險桿,經查貴公司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聚酯粒原料月平均使用量132.045公噸,月最大用量137.55公噸,年最大使用量1584.54公噸,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射出成型程序管制範疇,惟貴公司尚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命射出成型機射出成型程序停工及限期於108年1月15日前申請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三九六號八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苗栗縣竹南鎮崎頂里13鄰崎腳36之3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