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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興畜牧場

文號
41-108-11001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9/11/11
違規日期
2019/10/09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4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台端於本縣大城鄉三林段1169地號從事豬隻飼養作業,經彰化縣動物防疫所與本局派員於108年10月9日聯合實地稽查發現,收受一般家戶產出之廚餘,惟未將收受廚餘再利用來源、數量、用途及剩餘廢棄物處理,按月作成紀錄,妥善保存紀錄文件3年供查核屬實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400元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2款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三林段一一六九地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城鄉東港村三林段1169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