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1-070014
- 處分日期
- 2022/07/19
- 違規日期
- 2022/06/0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領有電感器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本局於111年6月8日派員至貴公司(精科廠)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部分製程運作中,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A001洗滌塔洗滌液流率讀值已超出儀表最大刻度,無法判讀,查核時前端污染源設備部份運作。(二)A002 洗滌塔洗滌液流率讀值已低於儀表最小刻度,無法判讀,查核時前端污染源設備部份運作。(三)E004製帶區新增2台烘烤機,且查核時皆運作中。(四)E009塗銀區新增1台塗銀機,且查核時皆運作中。(五)A003洗滌塔洗滌液流量計儀表佈滿髒污,無法判讀洗滌液流率,查核時前端污染源設備部份運作。(六)A005袋式集塵器壓降為14cmaq,已超出容許限值10%。(七)A002洗滌塔未每日紀錄洗滌液pH值及加藥量,A003洗滌塔2022年6月7日未紀錄洗滌液流率。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9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精科東路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屯區文山里精科東路一五號一、二、三、四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