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彰化縣
  3. 立群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立群畜牧場

文號
30-100-010020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1/01/20
違規日期
2010/11/1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8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80000元整,應立即停止繞流排放行為,並限期於100年2月16日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檢具停止繞流排放封管之證明文件報請查驗,否則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日連續處罰。另請依限於100年4月20日前檢具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系統之設置完工照片報請查驗,並於設置完成後30日內辦理排放許可證(文件)之變更,屆期仍未依規定辦理,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規定,裁罰並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00年04月20日。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6條規定及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7年5月13日環署水字第0970033963A號令訂定發布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及附表項次3規定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光明段一九四九、一九五五地號(廍子村彰水路二段建二○五之二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埔鹽鄉彰水路二段二○五之一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