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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長畜牧場

文號
30-100-060004
裁罰機關
宜蘭縣
處分日期
2011/06/01
違規日期
2011/03/2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100年05月10日。
裁處依據
台端從事豬隻畜養作業(場址:頭城鎮金面路189-15號),領有本府發給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於100年3月25日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查獲排放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658mg/L,最大限值:600mg/L),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項次一計算結果(如附件1裁處罰鍰額度計算表),應裁處罰鍰新臺幣6千元整。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宜蘭縣頭城鎮新福成段○九一三地號,新福成段○九二三地號
違規地址
宜蘭縣頭城鎮金面路189-15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