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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安東畜牧場
- 文號
- 30-107-040012
- 處分日期
- 2018/04/30
- 違規日期
- 2018/02/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576,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業,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台端(即OOO畜牧場)從事畜牧(一)並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經本局於107年2月26日10時10分派員稽查,發現台端豬糞尿原(廢)水於固液分離,經未經許可管線排放至場外地面水體,稽查當時日晴無雨,台端繞流排放行為並無情況急迫,無為搶救人員或處理設施之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3000mg/L(標準限值為150mg/L)、生化需氧量3260mg/L(標準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5220mg/L(標準限值60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該行為並符合水污防治法第73條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情節重大行為暨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函釋意旨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76000元整,自107年05月08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梓官區新興段49、50地號之畜牧場停業,另於15日內出清所有畜養豬隻。限改日期:107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第73條第7款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一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梓官區梓平里城隍巷一二三之四號大舍甲段六二三之二/六二三之六地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梓官區新興段49、50地號
- 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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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