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高雄市
  3. 蔡安東畜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蔡安東畜牧場

文號
30-107-040012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4/30
違規日期
2018/02/2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
罰鍰金額
NT$576,000
處分種類
勒令停業,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台端(即OOO畜牧場)從事畜牧(一)並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簡易許可文件,經本局於107年2月26日10時10分派員稽查,發現台端豬糞尿原(廢)水於固液分離,經未經許可管線排放至場外地面水體,稽查當時日晴無雨,台端繞流排放行為並無情況急迫,無為搶救人員或處理設施之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3000mg/L(標準限值為150mg/L)、生化需氧量3260mg/L(標準限值80mg/L)、化學需氧量5220mg/L(標準限值600mg/L)均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水污染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該行為並符合水污防治法第73條第7款所稱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情節重大行為暨105年3月11日環署水字第1050017863A號函釋意旨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576000元整,自107年05月08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命自文到日起位於本市梓官區新興段49、50地號之畜牧場停業,另於15日內出清所有畜養豬隻。限改日期:107年02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第73條第7款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及附表一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梓官區梓平里城隍巷一二三之四號大舍甲段六二三之二/六二三之六地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梓官區新興段49、50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