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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090010
- 處分日期
- 2017/09/05
- 違規日期
- 2013/09/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於106年3月7日所提展延許可申請文件內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02年x月xx日換發)戶籍地址為高雄市鳳山區文清街xx樓,惟所附101年5月1日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證號:高市府環廢管字第10134370800號)負責人住址為高雄市鳳山區博愛路xx號,查貴事業未依規定於負責人住址變更後30日內提出清除許可證變更申請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日期:立即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款暨本局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編號74之規定處以新臺幣6,000元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文清街二一號一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文清街21號1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