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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3-060001
- 處分日期
- 2024/06/14
- 違規日期
- 2021/04/1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本局分別派員於110年4月10日17時30分許、110年4月11日14時25分許、110年4月12日10時40分許前往本市安X區工X六路與科X二路交叉口附近一無人承租的公司(科X二路X0號,科X段4X5-1地號)大門口處進行稽查,稽查時發現該大門口處人行道上有堆置約1X0個盛裝樹脂之廢棄鐵桶,經查車輛(KXXN-3X29)所棄置,現場廢棄鐵桶貯存地點未保持清潔完整,有污染地面情事。二、宋X泓以名下泓X興業有限公司名義,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取得清除許可,從事廢樹酯清除工作,顯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同時涉犯同法第46條第4款規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後起訴。三、業經臺南地方法院於1X1年11月30日1X1年度訴字第7X9號刑事簡易判決確定;主文略以:「泓X興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四、貴公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由刑事法律處罰之,不另裁處行政罰鍰,惟依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裁處貴公司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書主旨
- 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3款附表3項次2之規定裁處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北區正覺里公園路六一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科技二路50號前人行道(科工段455-1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