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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60015
- 處分日期
- 2018/06/19
- 違規日期
- 2017/12/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從事鋼胚、鋼捲、H型鋼金屬製造作業,領有焦炭製造/副產品程序(M24)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前述製程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設施(CEMS)查核時,發現排放管道(PL07)違規事項如下:(一)部分分析儀之序號出現在其他管道與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不符。(二)SO2及NO、NO2相加之訊號比對結果發現4mA~20mA之對應值與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不符,例如SO220mA實際對應為220ppm,惟確認報告書所載為250ppm。綜上,貴公司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期於107年7月23日前向本局提出改善完成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07年07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第2款暨同法第56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一○○號、中南一路一段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麗水里龍昌路100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