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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10019
- 處分日期
- 2024/11/13
- 違規日期
- 2024/08/0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39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臺端從事電鍍業,經環境部環境管理署113年8月8日派員前往督察,於貴事業放流口採取水樣1組送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34mg/L,標準值10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96000元整,本局於113年10月28日以環水字第1131015001號函同意臺端,限期改善展延至114年1月7日,並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4年01月07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及第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忠義二街三六巷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一甲里忠義二街三六巷七、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