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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05-120002
- 處分日期
- 2016/12/22
- 違規日期
- 2016/12/0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彰化縣政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證號:101彰府環應回字第0074號),回收項目為廢汽車、廢機車,本局於105年12月7日派員至貴公司位於本縣大城鄉東港村福建路500巷5號之場址稽查,廠內暫存廢機動車輛拆解下來的廢五金零件,並裝設破碎處理設備,稽查當時設備雖未運作,但有破碎後廢鐵成堆堆置,由於破碎屬處理行為,而貴公司位於該場址並未領有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現場並因從事破碎行為而變更廠區配置,致與貴公司所領有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申請文件檢附之廠區配置圖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規定;又貴公司現場原經彰化縣政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所須設置之隔離帶,貴公司已挪做他用。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應立即停止破碎處理行為並限期於106年3月21日前將現場貯存位置恢復原配置或辦理變更完成,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又先行使用破碎設備進行處理,依同法同款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至現場不符興辦事業計畫部分亦限期於106年3月21日前完成改善,屆期仍未改善,爰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免受山坡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第九點廢止貴公司興辦事業計畫。
限改日期:106年03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東港村福建路五○○巷五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東港村福建路五○○巷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