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臺中市
  3. 謙烈牧場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謙烈牧場

文號
30-109-110025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0/11/17
違規日期
2020/05/29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6,038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臺中市O區O段O地號設立牧場,屬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之「畜牧業」並領有本局核發水污染排放許可文件,經本局於109年5月29日11時20分派員前往會同業者於周界外勘查,查獲場內因廢水收集設施破損導致原廢水經雨水排放口以重力流至周界外溝渠,並經本局於排放口採取水樣檢驗水質結果,測得懸浮固體檢測值為610mg/L(標準值:15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為590mg/L(標準值:80mg/L)及化學需氧量檢測值為1,070mg/L(標準值:600mg/L)已超過放流水標準,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28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6038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經臺端邀集本局於109年7月23日進場勘查,初步判定水質超標原因主要為廢水收集設施破損導致原廢水經雨水排放口(非屬法定放流口)以重力流至周界外溝渠所致,雖臺端完成破損處修復,已無廢水疏漏情形,但對於原放流水質是否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仍限期臺端於109年12月18日前提具檢測合格報告送本局查驗,屆期未提具檢測報告者視為未改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9年12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及第28條規定,本局爰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及第51條第2項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大甲區興安路三二一巷一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大甲區武陵段70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