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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20004
- 處分日期
- 2025/02/05
- 違規日期
- 2024/07/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9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3年7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1509-00號),當日M01未運作,惟查獲現場另有上開所提M01以外之非工廠登記證核定廠區範圍之製程,查核時該製程運作中,廠內原料收受自「保證責任台中縣中興合作農場」事業之廢棄菇類培植包,其製程流程及設備包含原料堆置、破碎、篩分、輸送、貯倉、造粒區貯料倉、造粒、成品固體再生燃料(SRF)、成品儲料倉,核屬環境部公告第8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從事固態廢棄物衍生燃料製造程序者),違反情形如下:(一)該製程未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二)現場造粒作業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皆無法經由集氣罩及防制設施有效收集與處理,致空氣污染物於廠內大量逸散。(三)該製程之排放管道(破碎區之破碎設備後方排放管道、破碎區之篩分設備後方排放管道、造粒作業區後方排放管道)皆未依規定設置足供主管機關檢查及鑑定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之相關設施(包含安全採樣平台、採樣孔、扶梯等,皆未設置)。(四)綜上情形,已違反空污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960000元整,命立即停工。限改日期:113年9月6日。
處環境講習8小時。限改日期:113年09月0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新社區協中街八五巷一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新社區協中街八五巷一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4/16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