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9-030015
- 處分日期
- 2020/03/10
- 違規日期
- 2019/10/1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53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本局接獲民眾陳情於鳳山圳美庄路橋下箱涵發現有大量廢污水排放,經沿線巡查至貴公司所有工廠前水溝有大量廢污水排放,現場立即採集水樣送驗;另查貴公司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食品製造業,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證),現場已請該公司立即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當日所排廢水經檢測結果,其中水溫為41.0℃(最大限值35℃)、懸浮固體(SS)為239mg/L(最大限值30mg/L)、生化需氧量(BOD)為1070mg/L(最大限值30mg/L)、化學需氧量(COD)為1690mg/L(最大限值100mg/L)及油脂為66.1mg/L(最大限值1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36000元整,高市環局稽字第10936304200號_本局同意暫停執行停工處分限改日期:109年05月26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美庄路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 仁美里美庄路一○號一樓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