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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14-030050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5/03/27
違規日期
2024/12/2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貴公司領有聚脲(PU)樹脂化學製造程序(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910-04號),本局於113年12月24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稽查作業,查有下列違規事項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一)E109貼合乾燥作業區另有1點膠區、烘箱1台、1塗膠區,2組塗溶劑區,前端另有1研磨設備,未列入許可流程。(二)E119貼合乾燥作業區前端增加4組點膠區,後端增加5組塗膠區,另有1研磨設備,未列入許可流程。(三)E127擦拭區旁之負壓計管線脫落,未有效顯示壓差。(四)A101、A102、A108、A109、A110僅記錄壓差範圍,未確實記錄壓差值。(五)未依規定每日記錄密閉負壓區之負壓值。(六)新增1組EVA射出成型設備,未列入流程。(七)吸附設備應每日量測VOCs前後端濃度,惟因故未進行量測。(八)活性碳更換量未達許可核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裁處如下: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規定裁處罰鍰。 二、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中市大甲區中山路一段一○一二號
違規地址
臺中市大甲區頂店里中山路一段一○一二、一○一二之一、一○○八之一號
統一編號
34266366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