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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50015
- 處分日期
- 2017/05/17
- 違規日期
- 2017/04/1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106年3月23日向本局申請有害事業廢棄物C-0301(廢液閃火點小於60℃,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24%之酒類廢棄物)貯存展延,經查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104年9月至106年2月之結果,上述有害事業廢棄物至105年3月前皆有產出,惟清運聯單清除量自104年9月至104年11月每月皆有清除12.43噸以上,至104年12月之後僅每月清除約5噸,致貴公司廠內開始有累積暫存量,且依貴公司貯存標示及本局現場稽查結果貯存日期亦有104年12月8日之廢棄物存於廠內,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規定,「貯存以一年為限,其須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且不得超過一年」,依規貴公司應於貯存期限屆滿(105年12月7日) 二個月前向本局申請延長,貴公司未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局申請延長,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3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經三路四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經三路四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