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06-120004
- 處分日期
- 2017/12/06
- 違規日期
- 2016/12/05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業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5年12月05日至於本市新營區茄苳腳段780地號稽查,發現該地號所堆置大量廢塑膠(D-0299)及廢纖維混合物(D-0899)係為貴行所有,貴行僱用陳○○擔任助理並處理公司所有事務,旨揭地號堆置有大量廢塑膠(D-0299)廢纖維混合物(D-0899)現場無作業情形,據該場址管理人陳○○表示現場事業廢棄物及部分資源回收物係向古物商收購而來,由陳○○請工人於該地進行簡單分類後再破碎處理,而該地由負責人向黃○○先生(南市新營區茄苳腳段780地號)承租作為上述事業廢棄物暫存堆置地點;貴行負責人及其僱員陳○○未領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證,即逕行從事前述廢棄物處理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貴行命停止營業。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南興里南昌街五之二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營區茄苳腳段78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