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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110045
- 處分日期
- 2020/11/30
- 違規日期
- 2020/09/21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5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109年9月21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執行109年高潛勢水污染事業督察專案,發現貴公司委託清除事業廢棄物至貴機構以外,未記錄清除廢棄物之日期、種類、數量、車輛車號、清除機構、清除人、處理機構及保留處置證明;廢水處理沉澱污泥、廢石材及廢木材等事業廢棄物貯存地點、容器及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且無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沉澱污泥、廢石材清除前未先與受託清除者、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8000元整,廢棄物貯存地點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有防止地面水、雨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限改日期:110年01月14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4款、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15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一九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四路一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