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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翰企業有限公司

文號
20-110-080008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08/24
違規日期
2021/07/23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安定區從事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領有本局核發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南市環空操證字第D0455-00號),本局110年4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稽查,經查現場有以下缺失1.X103~X106堆置場上原物料堆置已超出阻隔牆外,且堆置物覆蓋防塵網未達90%以上,阻隔牆上方設置灑水器未能噴灑至阻隔牆外砂及碎石之原物料。2.X101及X102刨除料堆置區覆蓋防塵網未達90%以上。3.另在原許可證規定堆置區外,亦新增多處放置刨除料及級配料。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於110年月7日19完成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貴公司於110年7月6日提出申請完成改善;惟經本局於110年7月23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複查,現場貴公司正常營運中,然其上述3.另在原許可證規定堆置區外,亦新增多處放置刨除料及級配料仍未清理完成改善,是本案認定未完成改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並按次處罰。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60000元整,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未於本法通知改善之期限屆滿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報請查驗,視為未完成改善。限改日期:110年10月2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本局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六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六號
統一編號
85041740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