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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06-100001
- 處分日期
- 2017/10/12
- 違規日期
- 2017/08/2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局發包辦理「虎尾溪田頭堤段防災減災工程(二期)一工區」,經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06年8月29日派員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進行稽查時,工地周界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物料防塵布、防塵網未完全覆蓋車行路徑鋪設粗級配不足、工地出入口無設置洗車台、車輛離開工區未有效清洗,致影響防制效果等查核缺失扣點共計16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嘉義市東區親水路一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斗南鎮(虎尾溪田頭堤段防災減災工程(二期)一工區)工區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