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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100019
- 處分日期
- 2022/10/31
- 違規日期
- 2022/09/2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位於仁德區從事廢塑膠押出成型程序,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會同本局於111年9月20日進行稽查,全程由貴公司代表實際負責○○陪同並表示員工數16人,作業時間周一至周五24小時,廠區一樓設有破碎機1台、粉碎機3台、熱壓擠合機1台、旋轉脫水機3台,二樓設有押出機9台,有5台操作中,現場集氣罩面積或風量不足,致押出作業區有明顯粒狀污染物散,且廠區後側設有洗滌塔3座。貴公司一樓熱壓擠合機1台廢清書檢核再利用廢塑膠量共75公噸/月、二樓押出機9台,依貴公司代○○確認每台押出機操作量1公噸/天,(1公噸/天*250天*9台=2,250公噸/年)已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第8批固定污染源,從事塑膠製品製造業(第二類)之塑膠押出成型程序,且總設計或實際產量達1,000公噸/年以上之規範,惟貴公司未依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塑膠押出成型程序之設置、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2年07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六路三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仁德區保安里開發六路三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