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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昌畜牧場

文號
30-107-080008
裁罰機關
雲林縣
處分日期
2018/08/10
違規日期
2018/05/03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210,000
處分種類
停止作為
違規情節
(一)台端所屬之畜牧場於107年5月3日經本縣環保局派員稽查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SS):2320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COD):8570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屬嚴重違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二)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是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本縣環保局查獲台端所屬長昌畜牧場,未取得廢水排放許可證(文件)而逕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是頁全部停業。(一)台端所屬之長昌畜牧場於107年5月3日經本縣環保局派員稽查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SS):2320mg/L(標準:150mg/L)、化學需氧量(COD):8570mg/L(標準:6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屬嚴重違規,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二)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是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本縣環保局查獲台端所屬長昌畜牧場,未取得廢水排放許可證(文件)而逕行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命是頁全部停業。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已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雲林縣元長鄉西湖段六七三、六七三之一、六七三之二、六七四、六七四之一、六七四之二地號
違規地址
雲林縣元長鄉西湖段六七三、六七三之一、六七三之二、六七四、六七四之一、六七四之二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