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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大發二廠

文號
20-107-070020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8/07/13
違規日期
2018/06/0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於107年6月4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廠M02製程一樓「異丙苯─甲基苯乙烯沙粒過濾器(V-422)」處發現有1點設備元件洩漏,該元件為法蘭,惟廠方人員表示該元件未建檔編號(督察當日現場流水號編為V-422-12),該元件之淨檢值大於2000ppm(檢測值5437ppm),已違反「高雄市設備元件揮發性有機物管制及排放標準」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六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六號
統一編號
1138470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