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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7-030020
- 處分日期
- 2018/03/30
- 違規日期
- 2018/02/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2月5日派員至本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稽查,貴公司於該地堆置底渣等具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於該地申報焚化底渣最終使用24048.71公噸,經量測其堆置體積換算比例為4223.2立方公尺,達環保署85年6月3日公告第5批第2類,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3000立方公尺以上者,應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規定,惟該堆置場未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進行設置及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7年06月01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案為貴公司1年內第2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7條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屏東市清溪里清寧街三四號四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學南段516地號(安中路六段)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