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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

文號
23-100-040003
裁罰機關
高雄市
處分日期
2011/04/13
違規日期
2011/01/1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20,000
處分種類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違規情節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20000元整,並限於收受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屆期未改善完成,將按日連續處罰。限改日期:100年05月22日。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所訂「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3條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三四二號
違規地址
高雄市橋頭區橋新一路和橋新六路
統一編號
04191945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