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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5-111-010001
- 處分日期
- 2022/03/08
- 違規日期
- 2021/12/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110年12月2日派員至本市彌陀區彌港段419、420地號土地,發現貴公司於該址堆置約50台廢棄車輛及拆解後之廢棄車椅、廢車殼及廢零件,查貴公司領有本局核發之「高雄市政府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證(高市環局衛字第10734573600號)」,從事廢機動車輛回收,惟上開2筆地號土地未依規定向本局申請登記。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期111年5月31日前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8條第4項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六一○巷二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彌陀區彌港段419、420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