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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070008
- 處分日期
- 2017/07/19
- 違規日期
- 2017/02/2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9款,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06年2月24日派員稽查,該公司廠內監視系統影像紀錄未保存3個月(至105年11月24日),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9款規定。案經本局於106年6月29日依據行政罰法42條規定,函請該公司陳述意見。按該公司106年7月13日陳述書內容所示,該公司係於本局稽查後始請廠商檢修發現其中一顆硬碟已毀損,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處理機構於監視系統故障或無法清晰顯示內容時,應即時通報核發機關,並應於七日內完成修復。如無法於七日內完成修復,應檢具書面資料報核發機關核准,並依核發機關核准之期限內完成修復。」,該公司未依規定通報、修復及檢具書面資料報核,該公司陳述縱令屬實,亦係事後改善行為,並不影響本案違規事實之成立,該公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9款及21條第3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9條第9款及21條第3項規定,依同法第55條第1款之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洲里本工三路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本工三路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