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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宜畜牧場

文號
30-108-020003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9/02/14
違規日期
2018/11/0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該址從事養豬業,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彰縣環水許字第02725-01號)在案(106.2.24~108.1.18),稽查時作業中,經查該廠放流口設有一未登載於許可文件之軟管,連結至溝渠底部排放,核以違反水污染防治第14條相關規定,予以告發。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4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田洋村田洋巷一一之五○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大村鄉田洋巷11-50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