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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90003
- 處分日期
- 2020/09/01
- 違規日期
- 2020/06/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貴公司(台中港廠)領有植物油處理製造程序(M10)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證號:中市府環空操證字第0872-01號),本局於109年6月15日派員至貴公司(台中港廠)執行稽查作業,惟發現下列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違規事項如下:(一)依許可證核對現場製程流向,在E011壓榨機之後多一台粉碎機,其廢氣流向經由防制設備A010旋風分離器處理後排出,與許可內容未符。(二)另核對現場防制設備操作參數,其A015靜電集塵器故障,故無數值。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並限期於109年10月5日前完成改善,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提送改善或證明文件至本局。限改日期:109年10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並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沙鹿區興安里沙田路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草湳里自強路九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