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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8-030007
- 處分日期
- 2019/03/04
- 違規日期
- 2019/01/0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貴廠領有本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許可證字號:高市環局空操許證字第E0875-01號),操作許可證所登載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檢測頻率為半年乙次,故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貴廠應於每年1月至6月期間及7月至12月期間內各執行一次檢測,惟貴廠107年度僅申報一次檢測結果(107年05月23日),且未依前開辦法第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應實施定期檢測期間內提出替代方案(收文日期:108年01月29日),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和山里和山路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樹區和山里和山路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