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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31
- 處分日期
- 2018/05/22
- 違規日期
- 2018/04/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 罰鍰金額
- NT$1,66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經本局於107年2月6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192mg/L(標準限值為100 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業經本局處分並限期改善至107年4月3日,本局復於107年4月11日派員進行限期改善屆滿查驗時,現場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化學需氧量682mg/L(標準限值為100 mg/L)又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仍然未完成改善,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62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5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一街六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一街六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