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1-106-020001
- 處分日期
- 2017/02/06
- 違規日期
- 2017/01/0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行領有本府核發之機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站號R93),並經本府授權執行機車排氣檢驗相關業務。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分別於105年8月5日、11月7日及106年1月4日函文貴行輸入錯誤車牌號碼,且未主動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修正,年度內累計達五筆。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第3項及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復興路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新市里復興路31號1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