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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10010
- 處分日期
- 2024/11/08
- 違規日期
- 2024/09/2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新營廠從事金屬基本工業,前於113年7月29日申請註銷專責人員代理人蔡○○並新設代理人許○○,查蔡○○離職日為113年6月13日,未於代理人更動日起十五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核定設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9月27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7638)限期113年10月26日改善完成,本案於113年9月13日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1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4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3項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三段二七號一二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官田區 二鎮里工業南路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