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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5-120001
- 處分日期
- 2016/12/05
- 違規日期
- 2016/11/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貴公司所屬東二廠於本市大甲區東二街28號從事印刷電路板製造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1814-00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5年11月2日派員前往執行督察結果,發現廢水處理設施裝置之操作參數量測設施為非屬連續自動記錄,惟未每日記錄廢水處理單元砂濾器(T01-21)之壓力值1次,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2.貴公司已於105年11月25日以(105)東環保字第010號函檢附改善完成相關證明文件,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5年12月0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青年路一二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東二街2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