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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華氣體有限公司

文號
40-109-060006
裁罰機關
基隆市
處分日期
2020/06/15
違規日期
2020/05/2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66,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及「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合先敘明。二、本局109年5月20日接獲民眾陳情本市信義區深澳坑路(孝悌橋旁)遭棄置桶裝廢棄物一案,本局109年5月21日早上8時15派員至現場稽查發現遭棄置十支廢棄氣體鋼瓶,並經本市警察局提供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查貴公司之車輛(車號:AAE-315)於109年5月19日下午16時4分左右載運廢棄氣體鋼瓶至前揭地點非法棄置,視同棄置廢棄物,該車輛未依規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即執行載運廢棄物行為,業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規定,任意棄置之行為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本局依法告發處分。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66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5月29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7條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新北市瑞芳區逢甲路四一○之一號一樓
違規地址
基隆市信義區深澳坑路(孝悌橋旁)
統一編號
29171381
更新時間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