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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10012
- 處分日期
- 2021/01/14
- 違規日期
- 2020/10/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本局於109年10月28日派員前往稽查,會同事業代表於製程區勘查,發現鹽酸、氨水及鉻添加劑等原物料使用並未登載於許可中,另查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表,109年10月份部分日期之污泥產生量已超過許可登載,顯未依許可登載事項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經本局於109年10月28日派員前往稽查,會同事業代表於製程區勘查,發現鹽酸、氨水及鉻添加劑等原物料使用並未登載於許可中,另查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表,109年10月份部分日期之污泥產生量已超過許可登載,顯未依許可登載事項操作,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違規限期改善部分:(一)原物料未登載於許可部分:貴公司已於109年11月3日提送廢(污)水許可變更申請文件至本局辦理許可變更,故予以認定改善完成。(二)污泥產生量超過許可登載部分:經審視貴公司隨函檢附之事業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記錄表,109年11月至110年1月10日止所記錄之污泥產生量,尚符合許可登載核准量且未有超量之紀錄,故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2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南區樹德里樹德一巷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南區樹德里樹德一巷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