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4-112-030011
- 處分日期
- 2023/03/13
- 違規日期
- 2022/02/0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清運車輛於111年2月9日至111年5月9日間載運經本局資源回收廠認定不宜代處理之廢棄物,未依高雄市資源回收廠代處理廢棄物管理規則第4條第8款及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等事項,分述如下:1.貴公司清運車輛(車牌:KEH-9102)於111年2月9日上午10時25分及111年2月11日上午7時45分清運至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廠之廢棄物,經平台檢查人員稽查發現夾雜尺寸超過允收標準70公分以上之廢布及廢塑膠混合物。2.貴公司清運車輛(車牌:KEH-9102)於111年4月23日8時31分許至本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載運粉狀廢棄物進廠傾卸於垃圾貯坑。3.貴公司清運車輛(車牌:KEB-8666)於111年5月3日上午7時34分清運至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廠之廢棄物,於13號傾卸門將廢棄物傾卸入垃圾貯坑,經吊車夾取時發現夾帶大量冷卻水塔之廢散水板。4.貴公司清運車輛(車牌:KEH-9102)於111年5月9日上午10時5分清運至本局仁武垃圾資源回收廠之廢棄物,經平台檢查人員稽查發現夾雜破碎後之廢電纜線皮。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5條第1款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鼎強街四六一巷一二弄一五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鼎強街四六一巷一二弄一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