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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80008
- 處分日期
- 2021/08/23
- 違規日期
- 2021/07/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產生之廢(污)水排放於地面水體,經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139 mg/L超過放流水標準(100mg/L)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並應於限改日期屆滿前,檢具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水質檢驗報告(稽查日110年7月16日後之檢驗報告均可),再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60條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0年10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大橋村中山路三段一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村鄉大橋村中山路三段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