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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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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3-113-050002
- 處分日期
- 2024/05/17
- 違規日期
- 2024/03/0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依據管理辦法第5條工地標示牌依規定設置,但工地標示牌內容未載明或僅標示部分工地資料,記缺失點數4點;第6條工地周界圍籬種類不符合規定及未涵蓋全部工地區域,記缺失點數4點;第8條營建工地內或洗車設施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未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點數10點;第9條營建工地裸露區域未採行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防制設施之一,記缺失點數10點;第10條營建工地運送具粉塵逸散性之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廢棄物之車行出入口未設置洗車設備,記缺失點數10點;第17條營建工地內從事具粉塵逸散性之操作未設置局部集氣系統或加壓噴水設施,記缺失點數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48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請於期限屆滿前完成記點缺失項目之改善,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 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3年06月2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及第17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62條第1項4款規定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芳苑鄉斗苑路芳苑段一九四巷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臺西段489地號等69筆及楓港段2051-2地號等101筆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