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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0-020006
- 處分日期
- 2021/02/03
- 違規日期
- 2020/10/0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10月6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人員至貴公司督察,貴公司設有木材鍋爐1座,設置活性碳異味吸附塔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另通過廢木材(R-0701)再利用檢核登記,並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二、查貴公司109年1月至8月間上網申報資料,收受列管事業廢木材共計74.4公噸,營運紀錄廢木材每月均20公噸(其中6月至8月再利用項目應為廢木材誤植為廢塑膠),另廢爐渣每月產生1.3公噸至1.9公噸不等,合計產生12.8公噸,皆申報暫存未清運。惟查貴公司廢木材進場量均以車次計算,未統計重量,109年1月196車次、2月133車次、3月172車次、4月214車次、5月206車次、6月214車次、7月259車次、8月210車次、9月213車次(每車次約2~3公噸)。108年1月起廢棄物(廢爐渣、非有害集塵灰及其混合物、廢活性碳等3項廢棄物合併清運)分別委託〇〇企業行、〇〇企業行清理,廢棄物出場量僅提供109年4月11車次、5月10車次、6月10車次、8月15車次等4個月資料。未依規定申報廢木材進場(使用)量與廢棄物產出、清除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14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2項次9)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二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過溪里華西路二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