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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8-100024
- 處分日期
- 2019/10/29
- 違規日期
- 2019/08/28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於108年8月28日前往貴公司稽查,貴公司製程使用事業廢棄物(廢塑膠)作為原料再利用,製程為廢塑膠→混合/攪拌→押出→冷卻(冷卻水槽)→成型→切割/造粒(產品),係屬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廢棄物焚化廠或其他廢棄物處理廠(場)」,經查產生廢水製程為冷卻水槽所產生接觸冷卻水,流經蓄水池後再經冷卻水塔降溫後排至蓄水池(即蓄水池與冷卻水塔循環以達降溫),再由蓄水池抽至上方2座水塔後,利用高低差回製程循環使用,係屬作業廢水回收使用行為,惟貴公司未領有廢(污)水貯留許可逕自貯留事業廢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裁處。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裁處。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路竹區文南里中華路五二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路竹區中華路五二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