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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40031
- 處分日期
- 2022/04/26
- 違規日期
- 2022/01/1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8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0年12月7日會同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警察局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人員,於高雄市林園區中門段35地號執行督察,查獲皇茂有限公司(領有高雄市政府核發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清除車輛009-QY,棄置以大小不等桶子盛裝之廢棄物,據棄置行為人表示,廢棄物來源為貴公司,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復於111年1月19日前往貴公司督察,查貴公司未依規定上網申報該批廢樹脂、廢溶劑廢棄物產出、貯存及清理情形。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84000元整,限改條件: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06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9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工業五路二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安南區工業五路二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