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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110040
- 處分日期
- 2021/11/28
- 違規日期
- 2021/09/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該廠領有本府所核發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鍋爐發電程序-鍋爐汽電共生程序(M17)」,證號:H4741-06號,應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零點偏移及全幅偏移測試應每日及執行監測設施維護作業後進行一次。惟查CEMS管理平台每日校正資料及廠方提供之測試校正日報表,發現110年8月24日未進行校正及25日未校正完成。上述過程未依規定進行校正維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8月26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海湖東路三七七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海湖東路三七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