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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100014
- 處分日期
- 2018/10/25
- 違規日期
- 2018/08/0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0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107年7月13日稽查於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懸浮固體49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0.63倍及化學需氧量349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2.49倍;另本縣環境保護局107年8月3日稽查於放流口採樣,經採樣檢測結果PH值9.6(放流水標準9)、懸浮固體67mg/L(放流水標準30mg/L)超過1.23倍及化學需氧量356mg/L(放流水標準100mg/L)超過2.56倍。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4000元整,應於108年1月7日前,檢具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放流水水質檢驗報告,檢測項目須包含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PH值,倘貴公司設有廢水處理專責人員,該改善證明文件及水質檢驗報告應經貴公司廢水處理專責人員確認簽章後,再向本府報請查驗,逾期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法於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執行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08年01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核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因違規原因具有從屬關係,爰本府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6月18日環署水字第1020051140號函及同法第40條第1項、第73條第3項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5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罰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南新村好金路三巷二九之二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埔鹽鄉南新村好金路三巷29-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