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08-110075
- 處分日期
- 2019/11/25
- 違規日期
- 2019/11/0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所屬二廠於本市大甲區工四路22號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領有本局核發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證號:中市府環水許字第10835-04號),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8年11月4日執行督察結果發現,現場有高濃度鎳廢水及氟化氨廢水貯槽,且廢水經預處理後再排入調勻站(廢水調整池)(T01-1),惟水措核准文件中未登載,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違規限期改善部分:限期於108年12月16日前檢具恢復原核准之登記事項運作或提送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變更申請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局查驗,屆期仍未補正者,依法按次處罰。(請注意時效)限改日期:108年12月16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九路三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大甲區日南里工四路二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