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3-100007
- 處分日期
- 2024/10/15
- 違規日期
- 2024/08/05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從事電鍍業並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經本局於113年7月8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果:懸浮固體33.0mg/L(標準限值為30mg/L),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放流水標準執法應注意原則,(懸浮固體之應注意範圍為限值±10%),故本局另於同年8月5日派員稽查廢(污)水排放情形經取樣化驗結 果:懸浮固體49.5mg/L(標準限值為30mg/L)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10月24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灣興街五○巷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灣興街50巷31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