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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110024
- 處分日期
- 2024/11/29
- 違規日期
- 2024/09/0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722,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派員於113年9月2日至現場稽查,經查貴公司三廠部份原物料之五金零件於倉庫區後側洗滌五金零件以去除油污,其中未經處理之作業廢(污)水逕由廠內側溝收集,後匯流至廠內逕流廢水溝,再由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至周界外地面水體,以渠道方式使廢(污)水由未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核已構成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所稱繞流行為。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722000元整,本案貴公司未具日期文號陳請函(局收文日期:113年11年21日)之陳述意見敘明已移除相關作業區並檢附相關照片,故認定改善完成,不另限期改善。限改日期:113年11月2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貴公司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本府將從一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規定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條及其附表3、附表8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分期繳款中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彰南路五段一四二巷一五之一○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福田里福興路六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