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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07-070004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18/07/05
違規日期
2018/03/14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貴公司彰濱廠於本縣伸港鄉蚵寮村線工北三路31號設廠,從事甲醛製造相關作業,領有鍋爐蒸氣產生程序(M02)操作許可證(證號:府授環空操證字第2504-00號),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07年3月14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鍋爐燃料之木質燃料堆置場(X201)採集樣品檢測其含氯量,檢測結果含氯量為0.010%,與操作許可證核准木質燃料含氯量≦0.0013%不符,核未依許可內容操作。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請貴公司限於107年12月5日前改善完成,並檢具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將依法處以按日連續處罰。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6條第1項及第2項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高雄市大寮區華西路八號
違規地址
彰化縣伸港鄉蚵寮村線工北三路三一號
統一編號
11384708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