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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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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30023
- 處分日期
- 2020/03/12
- 違規日期
- 2020/01/0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9年1月9日派員至貴公司(臺中酒廠)執行稽查作業,貴公司(臺中酒廠)酒類釀造製造程序(M02)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查核時現場設備未運作,惟依據貴公司現場提供108年度原物料用量文件,其中乙醇用量為2524.58公秉/年,已超出許可核定量600公秉/年(超出320.76%),已逾10%之容許差值,顯未依M02製程操作許可證核定事項進行操作,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中正區南昌路一段四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協和里工業區二十八路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